豁免实施 e-Invoice 的机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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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以下人士无需开具 e-Invoice(包括 self-billed e-Invoice):

  • 外国外交机构
  • 非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 法定机构、法定权力机构和地方政府,涉及以下情况:
    • 根据任何成文法赋予其的职能,收取付款、费用、收费、法定税费、传票、罚款和处罚;以及
    • 2025年7月1日之前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交易
  • 国际组织,涉及2025年7月1日之前销售的任何商品或提供的任何服务交易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150,000 令吉的商家

2. 因此,上述人士无需开具 e-Invoice(包括 self-billed e-Invoice)。就税务而言,上述人士开具的收据/任何现有文件将用作费用凭证。

3. 为了明确起见,向上述第 1 节所列人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须按照“实施时间表”开具 e-Invoice。

4. 然而,在与上述第 1(a) 节所列人士进行的交易中,允许供应商以下列指南表中所述的信息替代买方详细信息。

No.栏目填写备注
1Buyer’s Name“General Public”
2Buyer’s TIN“EI00000000010”
3Buyer’s
Registration /
Identification
Number /
Passport Number
“N/A”
4Buyer’s Address“N/A”
5Buyer’s Contact
Number
“N/A”
6Buyer’s SST
Registration
Number
“N/A”
7Description of
Product/ Services
IRBM 允许商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a) 将每张收据的摘要单独放一行。
(b) 将收据清单(以连续收据编号)作为行项目呈现。
(即,如果收据编号链中断,则下一个链条应作为新的行项目。)
(c) 不同分行或地点将提交合并电子发票,对于所述不同分行或地点开具的收据,采用上述 (a) 或 (b) 中的任一方法。
请注意,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法,每笔交易的收据参考编号都必须包含在合并电子发票的此字段中。

5. 第 1 节中的豁免仅适用于所述人士。上述人士拥有的任何实体(例如,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仍需按照 e-Invoice  “实施时间表”实施 e-Invoice。

6. 尽管有此豁免,仍欢迎上述人士实施电子发票,以支持政府的数字化举措。

7.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 (IRBM) 承认,在为某些类型的收入或支出开具电子发票方面存在各种挑战。为了便于采用电子发票,以下情况无需开具 e-Invoice(包括 self-billed e-Invoice):

  • 薪水
  • 养老金
  • 赡养费
  • 特定情况下的股息分配(详情请参阅电子发票具体指南第 11 节)
  • 天课(Zakat)
  • 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或衍生品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或衍生品的买卖合同价值。
  • 出售在马来西亚境内外成立且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份,除非出售人是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信托机构或合作社。

8. 第 1 节和 7 节中提及的豁免将不时进行审查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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